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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在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浏览: 该信息长期有效发布时间:20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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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在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43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2014年4月4日,浙江宁波奉化市一幢居民住宅楼发生部分坍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为落实国务院和住建部领导指示要求,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全市在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一)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委托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依法承担住宅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责任。建设单位要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加强对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工程的验收管理;不得将住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将住宅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二)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对住宅工程的勘察质量依法承担责任;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划许可条件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对住宅工程的设计质量依法承担责任。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与建设单位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要求,在不同施工阶段、重要施工部位、关键施工工序等环节提供现场技术服务,及时解决与勘察、设计有关的各种问题。(三)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住宅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责任。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责任制,建立满足施工需要的项目管理机构,严格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组织精细化施工,实施“三检”(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并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偷工减料,严禁使用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商品混凝土。(四)监理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住宅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建立适宜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数量足够、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严格按照监理规划和规定的监理程序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以及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材料、设备、实体质量不得签字放行,并将检查发现的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五)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认定范围进行审查,依法对住宅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质量承担审查责任,不得降低标准或虚假审查。(六)检测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开展检测活动,并依法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严禁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二、加强住宅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一)高度重视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常见质量问题专项治理技术方案,重点治理渗漏、裂缝、水暖电气和节能保温等问题,并在施工过程中认真贯彻实施;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常见质量问题专项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减少和消除常见质量问题。(二)坚持样板引路制度。施工单位在大面积施工之前,应先做土建、给排水、暖通、电气等各专业齐全的样板工序或样板间(层),样板施工的做法、工艺标准和质量标准经工程参建各方认可后,方可大面积施工。(三)强化配套设施和精装修建设管理。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认真抓好住宅工程的基本生活配套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的报建、施工和验收工作,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关。以成品房交房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将精装修部分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范围。(四)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住宅工程各参建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永久性标牌制度,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铭刻在永久性标牌上,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标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责令建设单位及时改正。三、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一)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住宅工程作为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重点,市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开展全市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发现工程参建单位有不履行规定职责的行为,应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记不良记录。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二)实行监督抽样检测制度。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住宅工程主体结构实体质量、节能施工质量以及重要建筑材料进行随机监督抽测,对检测不合格的项目,责令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处理。(三)强化分户验收环节监管。在继续加强住宅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监管的同时,强化对工程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管与指导,进一步规范分户验收的程序和执行过程管理,确保验收的真实性和严肃性,切实将分户验收工作落到实处。(四)加大建筑市场清出力度。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各参建单位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依法进行查处的基础上,启动对责任单位资质条件的核查;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限制其资质升级和增项,限制承揽新工程;责令改正期满经复查仍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依法撤回其资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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