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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控高处坠落专项治理若干
    浏览: 该信息长期有效发布时间:20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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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防控高处坠落专项治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建筑安全站,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筑安全站,有关单位: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建设部《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等标准规范和文件中,就高处作业的相关问题做了详尽的要求,但目前我市施工现场实施高处作业时“不依规章管理、不按规定防护、不照规程作业”的现象十分突出,违规行为仍然大量存在,导致高坠事故总量高居不下,继续充当建筑工地的头号杀手。按照市政府安委办《关于开展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两防”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渝安办〔2013〕17号)的相关要求,市城乡建委对全市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控高处坠落开展了专项治理。为了持续、有效地开展高处坠落预防专项整治工作,遏制高坠事故高发势头,预防和减少高处坠落事故发生,针对我市目前建筑施工领域高处作业常见的问题,总站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控高处坠落专项治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各地建筑安全站、有关单位要在全面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建设部《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等标准规范和文件的基础上,对本《规定》涉及的问题进行重点专项治理。相关单位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开展全面自查整改工作。自2014年3月1日起,凡违背本《规定》的在建工程项目,除必须要求整改外,在实施“诚信综合评价”时应严格按评价标准规定在“执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一项中按每违背一条扣2分处理。 对于存在严重高处作业安全隐患且不按“五定原则”及时整改消除隐患的在建项目,依法依规予以严处。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2014年2月13日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防控高处坠落专项治理若干规定 一、工程项目在开工时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根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和《高处作业分级》(GB/ T3608-2008)的相关规定,对工程中存在的高处作业进行辨识,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入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在此基础上,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方案并完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后续施工。 二、从事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 三、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防护用品入场前必须由施工单位送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实施入场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备查。 四、搭设、安装、拆除脚手架、模板支架、水平防护棚、卸料平台、建筑起重机械等施工过程,项目部要指定专人在施工现场实施全程作业安全监控,并应对突发问题。 五、脚手架的首层、作业层和作业层的下一步架体必须满铺脚手板并可靠固定。以首层为基准,每间隔10m必须设置一道完整的安全平网。脚手架外侧应采用备案的合格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并在设有脚手板的架步外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的挡脚板。架体与建筑物之间的空隙必须进行有效封闭。悬挑式脚手架悬挑层的立面、平面缝隙必须完全封闭。 脚手架的人行斜道应独立设置,同时附着在脚手架或建筑物上。 六、基坑周边、阳台边、卸料平台周边、雨蓬与挑檐边、建筑楼层周边、楼梯边、施工升降机楼层通道边、楼内地面长边超过1.5m的洞口边和电梯门洞等应设置防护用安全门或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斜向屋面当坡度超过1:2.2时,栏杆高度应不小于1.5m),同时应确保横杆之间的间距在500~600mm之间,立杆间距不大于2m。电梯门洞防护用安全门的固定点宜设置在门洞的内侧或门框内,安全门在实施电梯安装作业前不得拆除。 七、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设施的,应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方可实施。临边防护设施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后,应在相应区域设置临时防护设施,施工完成或每日下工前,必须进行恢复且各项指标应达到专项方案设定的要求。 八、在建筑主体内实施临边作业时,必须在作业区附近的结构体上预设栓挂安全带的牢固挂点;没有设置条件的,应在楼层的结构体上设置强度可靠的钢丝绳圈。作业工人实施临边作业前必须将安全绳栓挂在挂点或绳圈上。 九、在建筑主体内实施临边作业时,工人应佩戴使用区域限制安全带(半身式)或坠落悬挂安全带(全身式);在建筑主体外和竖向井道内实施高处作业时,工人应佩戴使用坠落悬挂安全带。 十、在工具式卸料平台上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同时必须按照第八、九条的要求正确使用安全带。 十一、对于无法搭设高空作业平台,但需要在高空中实施移动作业又无法设置临边防护的,应在设计和计算后在相邻建筑物或结构体上按照作业区域的大小,在两端头相应位置设置牢固的挂点,采用钢索代替横向栏杆固定在挂点上。工人在高空移动作业前必须将安全绳栓挂在钢索上。 十二、电梯井道和采光井必须逐层设置固定的水平硬质防护层,在电梯井道和采光井内设置悬空脚手架时,脚手架下部的主横梁应采用工字钢,其截面尺寸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安全可靠地设置在建筑结构体上。 十三、塔式起重机必须按《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要求在爬梯上设置稳固的护圈,同时每间隔10米设置一个梯间平台。 十四、施工升降机在不超过额定荷载的前提下,每次运载作业工人的人数不得超过8人;在转运建筑材料时,除必要的作业工人外,不得搭载其他人员。施工升降机的防护用安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门只能由提升笼内人员开启。施工升降机的机体底板检测必须纳入每月维保的范围。 十五、吊篮正常工作时,每个吊篮内的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同时必须按照第八、九条的要求正确使用安全带。作业人员必须从地面进入吊篮,不得从建筑物顶部、窗口或其他孔洞处上下吊篮。 十六、自制的移动式作业平台和作业台车,必须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临边防护栏杆。 抄送:委领导,办公室,建管处。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办公室 2014年2月13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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