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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执行开展建筑施工非特种升降设备设施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 该信息长期有效发布时间:20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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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关于贯彻执行开展建筑施工非特种升降设备设施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建筑安全站,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筑安全站,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安装、使用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确保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安装、使用安全,市城乡建委发布了《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非特种升降设备设施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2014〕334号)以及《关于公布重庆市江津区琅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等九家检测机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通知》(渝建〔2014〕417号),现将其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和重庆市城乡建委上述文件,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非特种升降设备设施(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含安全锁标定)、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等设备设施)相关检测工作。 二、结合建委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进入施工现场新安装的建筑施工非特种升降设备设施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相关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按规定程序投入使用。 三、其他具体要求和说明 (一)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1、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规定,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仍需要做专家论证;在专家论证通过之后,再进行检测工作。 2、对没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原《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关于规范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各验收环节的通知》(渝建安发[2009]25号)文件中要求自各方主体联合验收之后“再由专家组对验收情况进行复查”的规定,不再作为强制性要求,其检测在各方主体联合验收之后进行。同时,鼓励施工企业继续组织开展专家组对验收情况进行复查的工作。 3、在办理使用备案证时,使用单位应将检测单位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作为备案资料提供。 (二)高处作业吊篮 除原有相关要求外,在安装完成自验收环节后,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由施工或使用单位自行留底备查;吊篮安全锁合格标定(有效期一年),按照相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三)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 除原有相关要求外,在安装完成自验收环节后,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由施工或使用单位自行留底备查。 四、请各地安全站一是及时将本通知下发到各相关单位。二是要严格执行市城乡建委文件和本通知,督促施工现场按要求进行相关检测;对拒不执行检测的,按规定处罚。三是加强对检测单位行为、检测报告质量的监管,确保检测工作不走过场;如果发现检测机构不良行为,及时向市安全总站汇报。 附件:1.《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非特种升降设备设施检测管理工作的通 知》(渝建〔2014〕334号) 2.《关于公布重庆市江津区琅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等九家检测机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通知》(渝建〔2014〕417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2015年1月22日 附件下载1 附件下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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