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关于执行建筑业营改增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单位、项目业主、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 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 号)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的要求,为适应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的需要,保障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招投标中执行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凡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投标或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以及2016年4月30日前发布了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合同签订均应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的要求执行。对于2016年4月30日前发布了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应按照调整后的计价依据发布补遗文件、重新编制招标控制价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格式等,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要求,重新确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特此通知。 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