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 |
要件 |
资料来源 |
注意事项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资质管理规定》中明确由住房和城乡住建部负责审批资质的,还需提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
1. 登录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 “网上申报”中“重庆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V3.0”完成数据填写和上报,并从系统中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登录住房和城乡住建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未申请由住建部审批的不需打印此表。 |
资质申请表中填写的内容应与所提交的附件材料中体现的相关内容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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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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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企业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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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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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证书名称、地址等信息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信息完全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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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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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以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为准进行考核,但近期通过增资等符合要求的,以申报前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为准进行考核。申请多项资质,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金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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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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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 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申请表中可以不填写,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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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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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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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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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表所填的技术职称人员数量应符合标准的要求。职称证书上的批准文号应与打印证书时间合理衔接,职称证书上的身份证号与提供的身份证号应保持一致。企业有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应超过60周岁, 时间节点以受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职称人员中如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建筑施工时,讲师、副教授、教授、副研究员、研究员等的不予认可。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按资质标准要求进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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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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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表中所填的现场管理人员数量和专业应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年龄不应超过60周岁, 时间节点以受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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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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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有要求的注册执业证书等应齐全有效;其相关经历、职称应符合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年龄不应超过60周岁;标准中对技术负责人有专业要求的,专业考核按职称证书的专业名称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进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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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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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工种要求的人员,其相应工种证书的数量和专业应满足标准要求;企业技术工人年龄不应超过60周岁, 时间节点以受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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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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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以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缴纳社保的,需提供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在当地取得的社保登记证及符合要求的社保证明和缴费凭证;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个人缴纳的社保不予认可;社保提供的时间节点以受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如企业于2015年8月申报,其应提供2015年5-7月的社保证明文件。同时应提供企业相应月的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银行转帐凭证、地税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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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首次申请劳务资质不用提供此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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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印章齐全。 |
提示:1.申请涉及不同机关许可的资质,按许可机关数量提供申报资料,其中涉及公路、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需增加一套资料。 2.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出示原件核验,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其中身份证、职称证书因已实名入库,不需要核对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