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新《标准》中对厂房有要求的如何认定?
答:《标准》中厂房包括企业自有或租赁的厂房。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厂房租赁期只要在申请之日至许可前有效即可。
48、首次申请资质需要提供办公场地证明?
答:需要,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49、《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可以是租赁吗?如何考核?
答:《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其中,申请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提供设备主要性能指标证明、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50、新《标准》中企业净资产如何考核?新办如何考核净资产?申请多项资质是否累加净资产?
答: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
51、企业主要人员指哪些人员?年龄、社保有何要求?
答: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52、企业主要人员年龄未到60周岁,无法购买社保,是否可以作为资质人员申报?
答:按照住建部资质标准宣贯会精神,所有60周岁以下人员作为资质人员申报,必须提供社保。
53、社会保险证明如何考核?
答: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
54、企业主要人员需要提供多久的社会保险证明?
答:首次申请,提供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换证、增项、升级、延续,提供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连续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55、新《标准》中注册执业人员年龄、社保如何考核?
答:《标准》中注册执业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60-65周岁建造师可以执业,但不能作为资质申报人员。
56、《标准》中要求×××专业、×××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人,必须专业齐全吗?
答:《标准》中要求×××专业、×××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人,不要求所列专业必须齐全。如:申报建筑工程一级资质,可以全部是建筑工程一级建造师,但不能全部是机电一级建造师。
57、新《标准》中企业技术职称人员指哪些人员?
答:《标准》中所称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是指人事部门颁发或经人事部门授权单位(组织)颁发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58、新《标准》中现场管理人员指哪些人员?
答:现场管理人员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具有发证资格的单位以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上对外公布的具体颁证机构名录为准。
相应岗位证书包括: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59、新《标准》中技术工人指哪些人员?
答:技术工人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具有发证资格的单位以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上对外公布的具体颁证机构名录为准。
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社会保险应由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
60、申请总承包资质时,技术工人可以是在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社保?
答:申请总包资质时,可以是自有工人或者是独资或控股企业劳务人员;以加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印章的章程复印件来证明独资或控股劳务企业,其中控股指绝对控股。
61、外省中级及以上职称、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是否可以作为资质人员申报?
答:上述三类外省人员,经审核并纳入重庆市建筑业企业人员库的,可以作为资质人员申报。
62、企业申请每一项资质是否应明确相应专业一名技术负责人?
答: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等方面按企业所申请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进行考核。企业应按所申请资质类别明确对应的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
63、新《标准》中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如何认定?
答: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进行考核。“相关专业”具体指《标准》中承揽范围后“注”中载明专业,若职称证书不能显示具体专业,可用毕业证书证明。
64、一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任何认定?
答: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
65、岗位证书、职称证书、技术工人证书上单位与申报单位不一致,能否作为资质人员申报?
答: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岗位证书、职称证书、技术工人证书以重庆建筑业企业人员库为准,与证书上载明工作单位无直接关系。
66、企业申请多项资时,每类人员数量是否累加?
答: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等应分别满足《标准》要求,每类人员数量不累加考核。如: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只要拥有150名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即可分别满足两个类别的技术工人指标要求。
一个人具有两个及以上技术职称(注册资格)或专业工种的,可分别考核;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考核。
67、《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如何考核?
答:《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是指30人应当由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4个专业中级以上有职称人员组成,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各专业至少有1人,其他专业人员不予认可。
68、《标准》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如何考核?
答:《标准》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是指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如: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5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是指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或注册建造师数量或两者之和的数量为15人,但其中至少应有1名结构专业、1名材料或化工专业人员,其他人员专业不作要求。
69、《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未要求专业齐全的,如何考核?
答:《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60人”,指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人员总数满足60人即可,每个专业人数不限,也不要求所有专业齐全。
70、《标准》中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齐全是指企业申报人员中所要求岗位证书人员至少有1人,如何考核?
答:《标准》中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齐全是指企业申报人员中所要求岗位证书人员至少有1人,其他岗位证书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机场场道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是指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30人中至少有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各1人,其余人员可以是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造价员、测量员、试验员、标准员、机械员等任意一种人员。
71、对技术工人如何考核?
答:《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工种作出要求的,不对技术工人的工种进行考核;对工人工种作明确要求但数量无要求的,应是所列工种中人员组成,每个工种有一人以上。如:古建筑一级中要求,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砧细工、木雕工、石雕工、砧刻工、泥塑工、彩绘工、推光漆工、匾额工、砌花街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 人,且人员齐全。指20人由砧细工、木雕工、石雕工、砧刻工、泥塑工、彩绘工、推光漆工、匾额工、砌花街工这九个工种组成,每个工种至少一人,其他工种不予认可。
72、《标准》中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如何考核?
答:《标准》中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其中,《标准》中考核指标为累计指标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不做累计考核。如: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中要求“近10年承担过下列3类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累计修建三级以上公路路基200公里以上……”,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提供的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应当是三级以上公路的路基工程项目即可,长度不作考核。
73、换证中技术负责人是否需要提供个人业绩?
答:换证中技术负责人不需要提供个人业绩证明。
74、建筑工程中结构专业的相关专业包括哪些?
答:结构专业相关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
75、企业业绩考核指标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调整对企业业绩考核指标,尽量不考核群体面积、单项合同额指标,比如修10万平米小区的别墅并不能代表企业施工能力;最低资质增加对企业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要求,保证工程安全;减少对工程业绩数量考核,以考核规模调整为考核规模与工程数量相结合方式,比如房建二升一由原来的六项业绩选四项,改为四项选两项;
76、一项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指标,可以作为几项业绩申报吗?
答: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77、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业绩竣工验收后才能申报吗?
答: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78、项目负责人不在申报业绩中执业或在执业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业绩是否予以认可?
答: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79、保密工程可以作为业绩申报吗?
答: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80、单项合同额如何认定?
答: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工程结算费用仅作参考。
81、基础连体的裙楼能否作单体建筑面积申报?
答: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82、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或因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能否作为业绩申报?
答: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83、《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
答:《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84、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总承包里专业承包内容能否作为专业承包业绩申报?
答: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
85、建筑高度及层数计算方法是怎么样?跃层如何考核层数?
答:建筑工程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跃层按单层计算。
86、配套工程能单独作为业绩申报吗?
答:施工总承包工程范围包括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87、轻钢、网架结构跨度能作为建筑工程跨度申报吗?
答: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考核。
88、总承包业绩有分包给专业承包企业,能作总承包业绩申报吗?
答: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均可作为其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89、有多项业绩满足标准中“×类中的×类”,可以互相代替吗?
答:业绩中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单体面积、跨度等4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90、联合体中标业绩如何认定?
答:具有不同专业或类别资质的企业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可以作为有效业绩申报,具有同类别同专业资质的企业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能作为有效业绩申报。如:工程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承接的工程,符合要求的可作为业绩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与园林绿化资质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承接的工程,符合要求的可作为业绩申报;两个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组成联合体承接的工程不予认可。
91、超越资质承揽范围的业绩是否予以认可?
答:超越资质承揽范围的业绩,不予认可。如:企业申请晋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升级的,应具备低等级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所提供的工程业绩应为在其钢结构工程承包范围内承接的相应规模的工程,超出对应钢结构资质承包范围的工程不予认可。
92、对于标准中业绩无搭接范围的,如何考核?
答:申报由市城乡建设委负责许可的资质的,对于《标准》与资质承包工程范围无衔接的,可按照《标准》规定向上、下浮动10%进行考核。如企业按原标准取得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其承包工程范围为可承担1500万元及以下的机电安装工程,按《标准》要求,晋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时需要提供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上的安装工程,《标准》与资质承包工程范围无衔接,企业可提供决算额在1350-1650万元的业绩申报。
93、技术负责人业绩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除开个人书面承诺,不需要其他证明材料,但本人需对承诺事项负责。
94、企业申报业绩除技术指标要达到要求外,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资质管理部门在资质审查时,要对业绩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比如业绩项目经理是否超执业范围,业绩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印章是否在有效期等,设计单位是否超资质范围设计,业绩是否先开工,后发施工许可证。
95、建筑工程一级企业可以承揽3000万以下项目吗?
答:原则上建筑工程一级不可以承揽3000万以下项目,但合同额不足3000万,又超过二级企业承揽范围,应由一级企业承担。
96、资质申报结果在哪查看?
答:资质申报相应结果在具有终审权限的管理部门网站公示。
部里:住建部首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审查意见公示 http://www.mohurd.gov.cn/zyglgd/spzlgs/index.html
市里:重庆建设信息网—行业公示—企业 http://www1.cqjsxx.com/webcqjg/NewFolder/Publicity.aspx?CheckID=11
区县:各区县建委网站
97、资质申报材料保存几年?
答: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资料至少保存五年。
98、资质申报材料提交后可以更换吗?
答:资质申报材料一经受理,不得更换、增加、减少材料。
99、《标准》中“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如何掌握吗?
答:《标准》中“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附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序号
申报材料
申请事项
首次申请
增项
升级
延续
换证
简单
遗失补办
重新核定
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
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
跨省
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
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
企业外资退出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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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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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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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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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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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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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含变更页)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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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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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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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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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在省级或行业报纸,或者在资质许可机关网站发布的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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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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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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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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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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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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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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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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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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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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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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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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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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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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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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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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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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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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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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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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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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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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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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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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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00、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清单是什么样的?
变更
变更
1.军队企业主要人员不需提供社会保险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2.企业申报人员中技术工人为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人员的,应提供其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3.企业技术负责人变更的,不需要提供工商变更证明文件;
4.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不提供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5.企业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中,涉及企业跨省的,还应提供第30项;
6.企业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企业外资退出中,涉及企业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的,还应提供第31项;
7.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资的或由外资变为内资的,还应提供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或该证书注销证明;
8.首次申请劳务资质的,可以不提供第2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