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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
    浏览: 该信息长期有效发布时间:201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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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处理办法的通知渝建〔2015〕103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处理办法》(建法〔2015〕37号)转发给你们,为了切实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领域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和查处,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事故处理,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正确对待挂牌督办制度。各区县城乡建委、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正确对待挂牌督办制度,把挂牌督办的压力转变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动力,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遏制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避免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切实保障国家、人民群众利益不受损失。二、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各区县城乡建委、有关单位接到或获得房屋市政工程领域事故后,必须在2小时内按照我委关于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报送至我委。同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89号)要求,积极组织、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优势,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三、强化事故查处和督办工作。按照规定,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查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督办,死亡5人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司局赴现场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事故和突发事件情况。市城乡建委接到督办通知书后,立即会同区县城乡建委开展事故督办事项的相关工作,并对区县城乡建委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四、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将依据有关规定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责令其停业整顿一年。停业整顿期间,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不得参与工程项目投标。同时,对每一起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区县城乡建委、有关单位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查找存在问题,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确保社会稳定。附件:《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处理办法》(建法〔2015〕37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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