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
(一)初始注册(含增项注册)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应自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近三年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一/二级建造师初始/增项注册申请表》(一级应包括《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增项注册初审意见表》)和相应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通过“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网上报送)一式2份;
2、增项注册需提供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和增项证明;
3、材料附件1份: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需核);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机场专业初始注册或增项注册的,每涉及一个专业应当增加书面注册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各1份。
4、《一/二级建造师初始/增项注册申请汇总表》1份。
5、逾期初始或增项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
建造师在取得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后,因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或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等情形的;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未担任在建工程项目的;因企业破产或单位资质吊销、注册有效期内离退休原单位不返聘的、原注册申报时签订劳动合同到期等正常人才流动经双方协商同意调动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及时申请变更或注销注册。变更或注销注册申请按初始注册程序提交,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销注册申请表》1份(市外调入、市内调出的一式2份),本人近期免冠照片1张;
2、申请人变更注册前的执业证书、执业印章;
3、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
4、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5、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或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证明(其中养老保险证明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建造师变更注册承诺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单位的,还须提供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需提交原件)和满足新聘用单位所在地相应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6、申请注销注册的,应当提供符合《重庆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或者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及《建造师注销注册承诺表》。
被依法注销注册者,应当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提供新聘用企业养老保险证明,且符合近三年的继续教育要求后,可申请重新注册。
(三)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补办
申请补办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需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办/更换申请表》1份;
2、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需核);
3、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原件(提供整版报纸)。
提交材料要求
(一)以上材料除照片和特别注明外均可报送复印件,但应提供原件进行核验。
(二)所有申请事项提交的“申请表”纸件、电子件均应在“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填写、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聘用企业按规定准备各类表格份数,提交的材料统一使用A4纸张装订成册,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除注明份数外,只提交一份,书面材料的封皮不得采用硬质或塑料材料装订,以免影响存运翻阅。
(四)提交资料由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验的,应在资料上加盖“×××建委建造师注册材料核验专用章”。
(五)申报人对向聘用企业提交的各类证件的真实性负责;聘用企业对所聘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与原件和网上填报的一致性负责;区县(自治县)建委初审的,区县建委对所辖区县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与网上填报的一致性负责。
九、办理程序
(一)根据办理类别(初始注册、增项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申请补办)填写、打印相应的申请表,并完成网上申报。
(二)市级直属施工企业及勘察、设计、设计施工一体化、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企业:将申报材料及相应的证书原件等报送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6号窗口。
区属施工企业:将申请材料及相应的证书原件等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建委,区县(自治县)建委受理并初审后,报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6号窗口。
(三)窗口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等内容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后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凭证,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核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市建委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的审批和发证。其中涉及交通、水利等专业部门资质的,由市建委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发证。
(五)一级建造师注册由市建委初审同意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制证后,由市建委代为领取、发放。
十、办理时限
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审批和办理的申请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建设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报建设部审批和办理的申请事项,市建设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报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审批办理时限按建设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