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芜湖市建筑市场上出现了这样一幕:某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中标的不是商务标和技术标得分第一的企业,而是排在第5位的企业。
原来,从2015年开始,该市建筑市场招投标便启用了新办法。在企业投标过程中,技术标为符合性审查,参与投标的企业除商务标满分为90分外,增加了一项“信用标”,占10分,中标结果取决于最终的“综合成绩”。这家排在第5位的企业,虽然商务标得分只有89.85分,但加上“信用标”得分6.48分,总得分96.33分,排在第1位,便成为了首选中标人。
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对于施工企业而言,“信用标”的启用,改变了传统竞争模式,“信用标”权重增加,诚信成为了企业的自觉要求;对于建设方而言,有了信用基础,其对项目完美履约的信心也随之增强,工程品质得到进一步保障。
实际上,近年来,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北京市和新疆乌鲁木齐市等多个省市已陆续将信用评价制度纳入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之中,建筑业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正逐渐形成。而这,也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多年来积极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结出的硕果。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诚信经济、信用经济。诚信作为市场中不可或缺的特殊资源,既是企业在改革中实现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也是降低经济交易费用的重要路径。
2014年,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到2020年,基本建立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成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对于“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文件提出了“推进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工程建设市场信用法规制度建设,制定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等具体要求。
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从顶层设计角度,开启行业系统性改革新篇章,并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将“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与诚信体系建设”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多年来,国家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推动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步伐一直在向前迈进。
在2017年12月23日召开的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依然被列入2018年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的重点工作之一。
事实上,2016年初,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全力推动下,全国31个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基础平台与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数据库实现互联互通,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俗称“四库一平台”)实现联网,实质上标志着行业诚信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平台以“企业库、人员库、项目库、信用库”四库互联互通为基础,以身份证可查人员、以单位名可查人员、以人员可查单位,真正实现了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
专家认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启用,是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进“放管服”改革、破除制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重要举措。自平台启用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通报越来越多、对行业的整顿力度越来越大,平台逐渐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目前,福建省、安徽省和北京市等多个省市已通过平台的数据采集、整理,将企业诚信、个人诚信行为量化,并应用在工程建设各个领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站在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的历史关键时刻,回顾党的十八大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战略部署,可以发现,建筑业改革脉络清晰而明确。一是全面推进建筑业发展方向转变,其最通俗的表述是“从粗放型发展向精细化发展转变”。由此,建筑工业化、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相关政策密集出台,其最终诉求是由规模化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变。二是全面推进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推动行业企业从房建市场走向基建市场、从施工总承包走向工程总承包、从单纯施工向“投融建管营”一体化发展转型,其最终诉求是打造“中国建造”品牌。三是全面净化行业发展环境。建立更加开放的市场、资质改革步伐不断加快、各种违规保证金的废除和建设工程参与各方责任的进一步明确等,都让业内外人士看到了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推动建筑业市场化、规范化发展的决心。而在这些改革举措背后,诚信体系建设始终如影随形,并经历了不断加码的过程,其“潜移默化”的作用不可或缺。从发展的观点来看,这些战略诉求的最终实现,也必须建立在完善的信用体系、诚信环境之上。
以此为契机,可以看到,在2017年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这一改革顶层设计文件中,国家对于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也开始由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转向应用阶段,提出了“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共享交换;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全面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等要求。因此,经过调研、征求意见,2017年底,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于行业整体改革而言,便有了画龙点睛的效果。
《暂行办法》共7章、30条,具有六大亮点:
一是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被进一步强化;
二是解决信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明确不良信用信息公开6个月到3年;
三是分类监管企业,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四是建立“黑名单”制度;
五是规范信用评价行为,不得设置地方信用壁垒;
六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核查,落实不力的将被通报。
从内容来看,《暂行办法》是在全面解决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本质上来说,则是在为建筑市场整体环境的重塑清扫障碍,为更加公平、公正建筑市场竞争环境的建立作铺垫。因此,随着2018年《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安徽省芜湖市建筑市场上的这一幕将在全国各地涌现,而“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的理念也将蔚然成风,成为建筑业在新时代取得新发展的重要基石。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
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相关负责人对《暂行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为何要出台《暂行办法》?
长期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积极探索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力度不够、信息孤岛问题突出、信用评价行为不规范、个别地区通过信用管理设置地方壁垒等。
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住房城乡建设部启动了《暂行办法》起草工作,多次召开文件起草座谈会,邀请部分省市负责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主要人员和行业专家,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提出工作建议,并多次面向全国征求意见。
与以往的管理制度相比,此次印发的《暂行办法》有哪些特点和亮点需要注意?
《暂行办法》共7章、30条,具有六大亮点:
亮点一:信用信息公开
不良信用信息公开6个月到3年
为解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暂行办法》明确了界定信用信息的定义,即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加强了信用信息采集管理,要求依托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集中采集信用信息,明确信息采集责任,特别是要求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的核查;规定通过公共服务平台集中公开信用信息,并明确了公开期限,即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3年,不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6个月到3年。
亮点二:信用信息共享
发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暂行办法》要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市场主体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推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亮点三:分类监管企业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暂行办法》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信用好的实行激励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同时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信息。此外,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和举报处理机制,并及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做好信用信息变更。
亮点四:建立 “黑名单”制度
1年期满可移出
《暂行办法》要求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并明确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标准和条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为1年,期限届满可移出名单。对于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要采取惩戒措施,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并通报给其他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亮点五:规范信用评价行为
不得设置地方信用壁垒
目前,大部分地方已经开展了信用评价,但有的评价行为不规范,甚至通过信用评价实行地方保护。为解决这些问题,《暂行办法》专门对信用评价作出了规定:
一是明确信用评价主体,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同时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评价。
二是规定了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及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并要求将信用评价办法、标准和结果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信用评价标准,不得歧视外地企业或个人,不得设置信用壁垒,鼓励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履约行为进行评价。
亮点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定期核查 落实不力被通报
《暂行办法》要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信用信息采集、发布和推送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推送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定期核查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信息上报情况,并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同时,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履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住建部制定并印发了《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要求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遵照执行。
定义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
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主体既包括企业,也包括个人。
信用信息
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
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
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
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这些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有什么要求和区别?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该《办法》将实行“黑名单”制度,哪些情形会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此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列入“黑名单”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还有其他的评价方式吗?
根绝《办法》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工程业绩、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等内容。
信用评价有什么用?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分工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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