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金额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建筑安全站,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筑安全站,各有关单位: 我市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全面实施以来,对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建筑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得到了全社会的支持和广大施工企业的重视。但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原有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赔付标准已经远远达不到实际赔付的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健康发展,我站决定即日起调整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金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意外死亡的,每人赔付为五十万元,医疗费用每人二万元,合计每人保险金额五十二万元。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致残的,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2013年6月8日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分等级给付,最高伤残赔付为五十万元。 二、具有意外伤害保险资质的保险公司均可承担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市场化,由保险公司与建筑施工企业自行协商确定。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限定保险公司承保,不得干涉保险费率。 三、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原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精神,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引导施工企业选择信誉良好,能够提供有效安全服务的保险公司。 四、从2014年11月1日起,全市新开工建设工程办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2014年10月27日 抄送:委领导,办公室,建管处。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办公室 2014年10月27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