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关于进一步预防和控制施工现场高处坠落事故的 重要提示 各区县(自治县)建筑安全站,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筑安全站,各相关单位: 截至2014年11月15日,据各区县上报,全市建筑生产高坠事故比去年同期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但全口径统计,高坠事故所占比重仍居高不下,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仍然处于高位,对今年事故控制指标工作构成了严重威胁。目前,我市气候变化较大,阴雨天气较多,气温下降明显,对建筑施工作业有较大的不良影响。据各区县上报事故信息分析,结合市建委近期开展的常态化执法行动中所发现的一些问题,为确保今年事故控制指标完成,必须进一步加大高坠事故的防控。为此,总站要求: 一、各在建工程项目部应加强班前教育和检查,确保每位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在进入施工区域前应配备好合格的安全帽和安全带,同时应全力推进“平安卡”申报和打卡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临边洞口防护设施的设置,建议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图集(二)》(DJBT-064)的相关图样实施,搭设完成后应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的要求进行验收。 三、因工序需要临时拆除临边洞口防护设施前,必须进行书面申请并取得项目负责人的签字确认,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恢复并进行验收。 四、楼层内的临时登高作业必须使用工具式脚手架或自升式登高作业车,同时应要求作业工人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五、必须明确要求各楼层的施工升降机出入口的关闭由施工升降机操作人员负责督促落实,楼层出入口不封闭,施工升降机不得运行。 六、项目专职安全员必须坚持每日作业面巡查制度,对高处作业区域必须采集图片资料,对于发现的高处作业工人不安全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工人完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各区县安全站和总站监督科应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在施工现场发现的高处作业时的不安全行为和安全隐患,必须按照总站下发的《一般习惯性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渝建安发〔2011〕39号)的相关条款从快予以处罚,对于屡犯不改或问题严重的,应根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文予以立案并做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