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4﹞35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从业资格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人员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监理注册执业证书》)、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颁发的《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重庆市监理员岗位证书》。 二、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证书获取 (一)注册监理工程师 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47号)规定,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可取得《监理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重庆市监理工程师 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经市城乡建委统一组织的监理业务培训,考试成绩通过,由市城乡建委颁发《重庆市监理工程师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取得《重庆市监理工程师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并受聘于一个工程监理单位的人员,经市城乡建委登记,可取得《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三)重庆市监理员 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市城乡建委统一组织的监理业务培训,考试成绩通过,由市城乡建委颁发《重庆市监理员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取得《重庆市监理员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并受聘于一个工程监理单位的人员,经市城乡建委登记,可取得《重庆市监理员岗位证书》。 三、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登记管理 我市对取得《重庆市监理工程师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或《重庆市监理员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初始登记者,可自《重庆市监理工程师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或《重庆市监理员监理业务培训合格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登记。《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重庆市监理员岗位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重庆市监理员岗位证书》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证书有效期满且未申请延续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证书失效的情形。 四、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继续教育 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应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相应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监理人员逾期初始登记(注册)、延续登记(注册)和相应证书专业变更的必要条件。 取得《监理注册执业证书》的监理人员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96学时的继续教育,取得《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监理人员每一登记有效期内应接受72学时的继续教育,取得《重庆市监理员岗位证书》的监理人员每一登记有效期内应接受48学时的继续教育。各类监理人员申请证书专业变更的,应接受相关专业24学时的继续教育。 2011年前颁发的《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和《重庆市监理员岗位证书》未设置有效期且已使用超过3年,此类证书有效期统一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相关监理人员应分别参加72学时和48学时的继续教育后申请延续登记。 五、项目监理机构岗位设置及任职要求 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一)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应取得《监理注册执业证书》,并经过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其中,市外工程监理单位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还应符合《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单位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发〔2011〕129号)的规定。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新认定《重庆市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证书》。对已认定的《重庆市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证书》保留3年的过渡期,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取得《重庆市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可在过渡期内担任证书核定范围内的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持有《监理注册执业证书》或《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三)专业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持有《监理注册执业证书》或《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专业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 (四)监理员 监理员应持有《监理注册执业证书》、《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重庆市监理员岗位证书》。 六、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管理 (一)合同备案 各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正式签订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具有工程管辖权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监理合同备案。备案的监理合同是市和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人员执业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宜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在每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上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项目主导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只能在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任职。其他辅助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但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三)人员变更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稳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期内,监理人员更换的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监理机构总人数的30%。 工程监理单位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向负责监理合同备案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监理合同备案变更。更换监理人员的从业资格应符合监理合同和相关文件的要求。 六、工作要求 (一)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各类监理人员应在《监理注册执业证书》、《重庆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重庆市监理员岗位证书》核准的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理工作,并自觉接受受聘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 (二)各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企业内部人员管理,严格执行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制度,按监理合同及相关文件要求足额配备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三)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和日常行为监督,以监理人员持证上岗、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等内容为监督检查重点,不断规范我市监理人员执业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