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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浏览: 该信息长期有效发布时间:201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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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 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人员: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3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范围 (一)执业印章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二)注册有效期已过,未按时延续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本次可申请补办。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网上延续注册。申请人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WWW.CCOST.COM)进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点击“注册造价工程师个人登录”,选择“延续注册”,填写基本情况并上传相关扫描文件,确认无误后打印《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双面打印),并点击“延续注册上报”,完成网上数据申报。 (二)注册单位在申请表上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人持《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等资料到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务办理中心(四楼六号窗口)申报延续注册。 (四)凡持有注册建造师、监理师、结构师、建筑师等证书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必须注册在同一个单位。 (五)逾期不办理延续注册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其注册证书作废。 三、申报材料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原件)和注册期内每年不少于30课时的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申请人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程造价工作业绩证明材料(近两年完成的盖有本人执业印章和建设单位公章的两个建设工程工作业绩报告封面复印件)。 (五)申请人近三个月内社保部门确认的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凭证。 (六)申请人近期二寸红色背景免冠彩色相片一张(相片后面盖上执业印章)。 四、受理时间 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3年11月20日为受理时间,逾期不再办理。 (一) 建[造]0150000开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请于2013年10月8日—10月18日报送申请材料; (二) 建[造]0350000开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请于2013年10月21日—10月31日报送申请材料; (三) 建[造]0550000开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请于2013年11月1日—11月8日报送申请材料; (四) 建[造]0950000开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请于2013年11月11日—11月20日报送申请材料; (五)注册在同一个单位的人员可统一申报。领取新的证章时间,在“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网”另行通知。 五、资料报送地点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务办理中心四楼6号窗口。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叶发春 联系电话:63672118 张寿娉联系电话:63673008。 201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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