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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 该信息长期有效发布时间:201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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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站,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安全站,各有关单位: 近期全国各类突发事件频发,为了切实加强全市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建筑工地的正常生产秩序,杜绝建筑工地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确保建筑安全形势稳定,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工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3〕50号的要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工地炸药的管理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要求,施工现场要按照公安部门批准的爆破方案,对民用爆炸物品要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炸药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二、加强建筑工地油料的管理 施工现场油料应由专人负责管理,不同油料分类存放。油料库划分专区,设警示标志,任何人不得私自进入油料库。管理人员和劳务作业人员进入油库区内,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引火物和易燃物。油库区内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严防油料失窃,发现油料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三、加强建筑工地食堂及饮用水的管理 当前已进入高温天气作业,施工现场应按要求配发防暑降温药品及清热解暑的茶水,施工现场应派专人对工地食堂及饮用水进行管理,防范食物及饮用水中毒事件的发生。 四、加强建筑工地进出入人员的管理 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工地门卫制度;门卫安保值班人员应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严格管理制度,对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值班时不得擅离岗位,下班后须换班人员到达后方可离开;未经门卫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工地和宿舍区;工程相关人员进出工地须按要求佩戴工作证,非作业人员、未配戴工作证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确因需要进入工地的,必须由现场工作人员引领并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后方能进入施工工地;任何人退场时或持包出门、门卫都必须在门房履行行包检查手续,严禁将危险物品带出工地。 五、加强建筑工地消防的管理 一是将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和作业区严格分开;二是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张挂防火警示标志;三是严格落实动火审批制度,施工现场的焊接、切割作业符合防火要求;四是严禁临时宿舍用电乱拉乱接,生活照明应采用安全电压;五是食堂、厨房等存在明火的场所应落实专人负责;六是施工现场的模板、油漆、防水涂料、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的放置、使用和储存应符合安全要求;七是加强施工现场电气线路的安全管理以及电气设备检修、维护工作,防止因电气线路和设备老化短路漏电诱发火灾;八是保证施工现场设有足够的消防水源、消防器材,合理布置消防给水管道、蓄水池、消防器材。 六、加强建筑工地应急处置的管理 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区县城乡建委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掌握动态,加强社会治安信息报送工作。同时,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等社会治安管理部门的密切联系,及时互通治安工作情况,确保信息畅通,并会同其积极解决本地区建筑工地社会治安中的突出问题,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对不按通知要求落实的项目,诚信评价中按未执行市安全管理总站相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每缺少一项扣2分。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2013年6月18日 抄送:委领导,办公室,建管处。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办公室 2013年6月18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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