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支机构管理 工作的通知 渝建〔2013〕308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维护检测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支机构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以下: 一、本通知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支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市城乡建委颁布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在异地(与工商注册地址不同)长期设立的,检测场地、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相对固定的,从事具体检测工作的分支机构。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向市城乡建委提出申请,未获得批准的,不得开展检测活动。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其设立条件除独立法人单位和注册资本要求外,其余均应符合《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中附件一(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附件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的要求。 四、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向市建乡建委提交有关资料,相关资料应完整、真实、合法、有效,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具体包括下列资料: (一)《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支机构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电子文档;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办公场地的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与分支机构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分支机构申请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六)分支机构申请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标准规范目录; (七)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八)分支机构申请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岗位证书、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九)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十)检测机构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支机构的检测人员不得在其他检测机构或本检测机构的其他分支机构执业。 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检测能力纳入其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管理。 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支机构在开展检测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等文件规定的要求,自觉接受市城乡建委和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支机构未获得批准,擅自开展检测活动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等文件规定,按“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条款进行处罚。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