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发〔2013〕54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实施好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发【2011】130号)于2012年1月1日实施以来,切实加强了外地入渝施工企业的管理,促进了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为进一步实施好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准确理解相关规定,现对管理办法中的部分条款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四款中关于入渝企业人员从业资格及人数要求,原则上不超过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明确的人员从业资格及人数要求。同时,本款要求入渝建筑施工企业应一次性确定申报在渝分支机构的登记备案人员,考虑到企业入渝后承接工程的实际情况,入渝企业在取得入渝登记备案证后,可提出增补或更换登记备案人员申请,但每年不超过2次。 二、《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渝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应取得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发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其中,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税务登记证登记的地址和企业实际办公地址三者必须一致。 三、《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办理入渝登记备案延续手续,有效期内未在我市承接建筑施工业务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其入渝登记备案证期满后自动失效。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对有效期内未在我市承接建筑施工业务或年度复核受理期内未提交复核申请的企业,不予受理该企业年度复核申请,其入渝登记备案证期满后自动失效。对有效期内有不良行为记录且未撤销的企业,不予受理该企业年度复核申请,其入渝登记备案证期满后自动失效。不良行为记录撤销后,可受理该企业年度复核申请。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失效后,该企业原有在渝在建项目继续实施完成,但不得在渝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四、《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是指企业有该条第一款至第八款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整改、罚款、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市场清出等处理,对被作出市场清出处理的企业,其入渝登记备案证自动失效,3年内不予办理入渝登记备案。同时,对入渝登记备案手续申办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不真实材料但未取得备案证的企业,给予警告,1年内不予办理入渝登记备案;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入渝登记备案证明的企业,收回其入渝登记备案证,3年内不予办理入渝登记备案。 五、《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二款表述的发生较大质量事故以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入渝施工企业参建项目发生较大质量事故以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且该企业对事故负有责任。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4月22日 (注:此信息来源于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