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建筑安全站,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筑安全站,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重庆市2012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渝安办〔2012〕45号)、《关于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的通知》(渝安办〔2012〕4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渝安办〔2012〕47号),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纳入安全生产重点任务的目标考核内容。结合市城乡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2〕416号)的有关要求,现将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并做好建筑工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上报工作,进一步完善事故信息报送制度,确定专门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原国家建设部和安监总局建质〔2005〕135号文“谁颁发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谁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谁负责安全生产指标控制”的原则,对于纳入当地安全监管范围、属于统计上报指标的建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准确、规范填写《工程建设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单》,加盖公章后报送安管总站,同时报送电子件。 三、对于不属于统计上报指标范围的建筑生产安全事故、非责任事故,以及造成较大影响的涉险生产安全事故,各地要及时填写事故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后报送安管总站,同时报送电子件和事故相关照片(不填写《工程建设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单》)。 事故情况说明应包括工程名称、施工手续办理情况、参建各方、事故经过、初步原因分析、善后处置等内容。 四、各地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须在2小时内电话上报事故情况,并在24小时内上报事故快报表或事故情况说明;超过时限的,应附具迟报情况说明。 五、各地在收到各类事故的结案批复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批复(复印件)上报安管总站。 六、安管总站将把各区县安全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对不报送、报送不及时和报送不准确的予以通报批评。 联 系 人:梁循 传真电话:023-63672072-61 023-63672076-61 电子邮箱:cqaqzz@163.com 附表一:工程建设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单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安全 通知 抄 送:委领导,建管处。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2012年7月12日印 附件下载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