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发〔2012〕97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颁发《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计价 定额综合解释(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州经开区、长寿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动态管理,满足建设各方主体计价需要,根据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综合解释》〔以下简称综合解释(一)〕颁发以来,建设、设计、施工、咨询企业及有关单位反映的问题,市城乡建委研究制定了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综合解释(二)〔以下简称综合解释(二)〕,现予以颁发,并将执行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2012年7月1日起新开工及以前已开工但未竣工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均按综合解释(二)执行。 二、综合解释(二)与综合解释(一)及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配套执行;综合解释(二)与综合解释(一)不一致的内容,以综合解释(二)为准。 三、综合解释(二)是编制与审查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投标报价、合同价、结算价的依据,也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解释定额、调解和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四、综合解释(二)的修改、补充、解释,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